第13章 社区参与式治理与传承人主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终极命题,并非技术层面的记录与保存,而是关于“谁在传承、为何传承、为谁传承”的本体论追问。当我们将非遗视为一个活态的文化生态系统时,传承人便不再是文化标本的保管者,而是这个系统中具有能动性的核心主体。社区参与式治理的提出,正是对这一核心命题的制度性回应——它试图回答一个根本性问题:如何在外部力量(政府、学界、市场)与内部力量(传承人、社区)之间,建立起一种既能激发内生动力、又能避免过度干预的平衡机制。
本章将循着“主体性确认—内生动力激发—治理结构优化”的逻辑链条展开分析。首先界定传承人在文化生态系统中的不可替代地位,继而探讨社区内生动力的培育路径,最后构建外部支持与内部自治相协调的治理模型。这一分析框架的核心假设是:只有当传承人真正成为文化生态系统的主体,而非被动的保护对象时,非遗才能实现从“被保护的遗产”到“活着的传统”的质变。
13.1 传承人在生态系统中的主体性
13.1.1 主体性的哲学基础与非遗语境
“主体性”(subjectivity)这一概念源自西方哲学传统,在康德那里意味着理性主体的自主性与道德自律,在黑格尔那里则体现为自我意识通过他者确认自身的过程。将这一概念引入非遗保护领域,需要完成一次重要的理论转换:传承人的主体性不仅意味着他们拥有对自身文化传统的解释权与决策权,更意味着他们应当成为文化生态系统运行的核心驱动力。
在传统的抢救性保护范式中,传承人往往被客体化为“保护对象”——他们是需要被记录、被研究、被扶助的群体。这种客体化过程隐含着一种权力不对等:外部专家掌握着“什么是真正的非遗”的定义权,政府机构掌握着资源配置的决策权,而传承人则沦为这些权力运作的被动接受者。正如人类学家詹姆斯·克利福德(James Clifford)在《文化的困境》中所指出的,当文化被纳入遗产保护体系时,它常常经历一种“博物馆化”(musealization)的过程,原本活态的文化实践被冻结为可展示的标本。
然而,非遗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活态性”——它不是凝固的文本或器物,而是在特定社群中代代相传的知识体系、价值观念与行为模式。这种活态性决定了传承人不可替代的主体地位。以贵州黔东南的苗族古歌为例,这部数千行的史诗并非固定不变的文本,而是在不同歌师的口耳相传中不断被重新诠释和再创造。每一代歌师都会根据当下的社会情境和听众需求,对古歌的情节、意象甚至价值取向进行微调。这种动态的传承过程恰恰证明:传承人不是文化文本的被动传递者,而是文化意义的主动建构者。
从生态学的视角看,传承人在文化生态系统中的角色类似于自然生态系统中的“关键种”(keystone species)。所谓关键种,是指那些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具有不成比例重要影响的物种——它们的消失会导致整个系统的崩溃。在文化生态系统中,传承人正是这样的关键节点:他们不仅掌握着核心技艺和知识,更维系着社区内部的文化认同与代际纽带。一旦传承链条断裂,整个文化生态系统就可能面临不可逆的退化。
13.1.2 传承人主体性的三个维度
传承人的主体性并非一个单一的概念,而是包含技艺主体性、认知主体性与社会主体性三个相互关联的维度。这三个维度共同构成了传承人在文化生态系统中的完整角色。
技艺主体性是指传承人对自身所掌握技艺的自主掌控权。这包括对技艺核心规范的理解与坚守,对技艺创新方向的判断与选择,以及对技艺传承方式的设计与调整。以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为例,一位资深拉坯师傅的主体性体现在:他不仅能够精确控制泥料的含水量与旋转速度,更能在面对不同器型需求时,自主决定采用何种拉坯技法。这种技艺主体性不是外部培训可以简单赋予的,它需要数十年实践积累的“身体知识”(embodied knowledge)。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将这种知识称为“实践感”(le sens pratique)——一种内化于身体、难以言表的操作智慧。
认知主体性则指向传承人对自身文化传统的解释权。在现实保护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矛盾:传承人对自己所从事的技艺或仪式的理解,与外部学者的学术阐释存在显著差异。以云南丽江的东巴纸制作技艺为例,当地东巴(祭司)认为造纸过程中的某些仪式环节具有神圣意义,而人类学者则倾向于从技术史或经济功能的角度进行解释。当外部解释被当作“权威知识”强行取代传承人的自我理解时,传承人的认知主体性便遭到了侵蚀。真正的文化传承不能仅仅依靠技术层面的复制,更需要传承人对文化内涵的自主理解与再诠释。
社会主体性是指传承人在社区和社会生活中所拥有的自主地位与话语权。这涉及传承人的经济独立、社会认同和政治参与等多个层面。在传统社会中,传承人往往因其掌握的特殊技能而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徽州的“匠人”受到乡绅礼遇,贵州苗族的“歌师”是村寨中备受尊敬的人物。然而,在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这种传统的社会地位体系遭到冲击,传承人的社会主体性面临挑战。恢复和强化传承人的社会主体性,意味着要让他们在社区治理、资源分配、发展规划等公共事务中拥有实质性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这三个维度的主体性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支撑、彼此强化。技艺主体性是基础,没有对技艺的自主掌控,认知主体性和社会主体性便失去了根基;认知主体性是灵魂,它为技艺传承提供价值指引和文化解释;社会主体性是保障,它确保传承人在更广阔的社会场域中获得应有的尊重与资源。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传承人主体性的完整图景。
13.1.3 主体性流失的典型症候
在当代非遗保护实践中,传承人主体性的流失呈现出若干典型症候。识别这些症候,是设计有效干预措施的前提。
第一类症候可称为“表演化”(performativization)。当非遗被纳入旅游开发或文化展演体系时,传承人的实践往往被简化为可供观赏的“表演”。原本具有仪式性、神圣性或日常实用性的文化实践,被切割、重组为适合舞台展示的片段。福建闽南地区的“拍胸舞”原本是祭祀仪式中的组成部分,舞者的动作、节奏和服装都承载着特定的文化含义。但在旅游展演中,这一舞蹈被简化为一种“民俗表演”,舞者被迫按照游客的期待调整动作幅度和节奏,文化内涵被剥离,只剩下视觉冲击。在这种情况下,传承人不再是文化意义的创造者,而变成了文化商品的“表演者”。
第二类症候是“标准化”(standardization)。外部保护力量——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学术机构——往往倾向于制定统一的标准来评估和规范非遗实践。这种标准化过程看似有助于保护,实则可能扼杀文化的多样性与创造性。以传统刺绣技艺为例,不同地区、不同流派的刺绣在针法、图案、色彩上各有特色,但一旦被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估体系,就可能面临被简化为若干可量化指标的风险。传承人不得不按照外部标准调整自己的创作,原本多元的技艺传统被收束为单一的标准样式。这种标准化不仅损害了传承人的技艺主体性,也破坏了文化生态系统的内在多样性。
第三类症候是“去语境化”(decontextualization)。非遗实践原本嵌入在特定的社会关系和日常生活之中,但当它们被纳入保护体系时,常常被从其原生语境中剥离出来,成为孤立的“文化项目”。四川成都的“糖画”技艺,原本是街头巷尾、节庆庙会中活态传承的民间艺术,其价值不仅在于糖画本身的制作技艺,更在于它作为社区公共生活的纽带功能。然而,当糖画被列为非遗项目后,传承人被邀请参加各种展会和比赛,糖画制作越来越脱离其原有的社区语境,变成一种可以在任何场合复制的“标准化产品”。这种去语境化不仅削弱了传承人的社会主体性,也使非遗失去了滋养其生命力的文化土壤。
13.1.4 主体性回归的理论依据
传承人主体性的回归,不仅是一个实践问题,更是一个理论问题。从文化生态学的视角看,传承人主体性的确立,是维持文化生态系统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
文化生态学(cultural ecology)强调文化与其所处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在自然生态系统中,物种的多样性依赖于生态位的分化——不同物种占据不同的生态位,彼此竞争又相互依存。在文化生态系统中,传承人同样占据着独特的生态位:他们是文化知识的持有者、技艺实践的承载者、文化认同的维护者。如果传承人的生态位被外部力量侵占或挤压,整个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就会被打破。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传承人主体性的回归,有助于提升文化生态系统的“自组织”能力。自组织(self-organization)是复杂系统的重要特征,指的是系统内部各要素在没有外部指令的情况下,通过相互作用形成有序结构的能力。一个具有高度自组织能力的文化生态系统,能够在面对外部冲击时自主调整、自我修复。传承人作为系统中的关键节点,其主体性的强弱直接决定了系统自组织能力的高低。当传承人拥有充分的自主权时,他们可以根据环境变化灵活调整传承策略,保持系统的动态平衡;反之,当传承人沦为被动执行者时,系统就会丧失自我调节能力,变得僵化和脆弱。
此外,传承人主体性的回归还符合“内源性发展”(endogenous development)的理论逻辑。内源性发展理论认为,真正可持续的发展应当源自社区内部的力量和智慧,而非外部强加的模式。这一理论在非遗保护领域的应用意味着:保护的最终目标不是外部力量的介入程度,而是社区自身传承能力的提升。传承人作为社区内部的核心力量,其主体性的确立是实现内源性发展的关键前提。
13.2 社区内生动力激发与培育
13.2.1 社区凝聚力的文化基础
社区内生动力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根植于特定的文化基础之上。理解这一基础,是激发和培育内生动力的前提。
传统社区中的非遗实践,从来不是孤立的技艺展示,而是嵌入在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以浙江东阳的“木雕技艺”为例,这一技艺的传承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社区组织问题。在东阳的传统村落中,木雕技艺的传承往往与宗族结构、村规民约、节庆仪式等社会制度交织在一起。一个木雕师傅的培养,需要经过拜师、学艺、出师、自立门户等完整的流程,每个环节都涉及家族关系、师徒关系、同行关系等多重社会纽带。这些社会纽带构成了非遗传承的“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正是这种社会资本,为社区内生动力提供了坚实的文化基础。
社会资本理论为理解社区内生动力的来源提供了有效的分析框架。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帕特南(Robert Putnam)将社会资本定义为“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在非遗传承的语境中,社会资本体现为三种相互关联的要素:信任(trust)、互惠规范(norms of reciprocity)和参与网络(networks of engagement)。
信任是社区合作的基石。在传统社区中,传承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建立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合作实践之上。以湖南湘西的“土家织锦”为例,织锦技艺的传承往往发生在女性亲属之间——母亲教女儿、婆婆教媳妇。这种基于血缘和姻缘的信任关系,确保了技艺传承的连续性和纯度。当外部力量介入时,如果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例如,通过外部评估标准否定传承人的传统判断——就会削弱社区的内生合作动力。
互惠规范是社区行动的调节机制。在传统社区中,非遗实践往往遵循一套不成文的互惠规则:传承人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在节庆活动中共同完成文化展演,在技艺传承中互相支持。这种互惠规范不是功利性的等价交换,而是基于社区认同的道德义务。以福建闽南的“南音”传承为例,南音社的成员之间形成了“以乐会友”的传统——无论技艺高低,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共同维护南音的艺术传统。这种互惠规范构成了社区内生动力的重要来源。
参与网络是社区行动的载体。在传统社区中,非遗实践往往通过特定的社会组织来运作——如家族、行会、庙会、社火等。这些组织为传承人提供了交流、合作和集体行动的平台。以河北蔚县的“剪纸”技艺为例,蔚县剪纸的传承依赖于一种名为“剪纸作坊”的组织形式——作坊主既是技艺传承者,也是市场开拓者,同时还承担着培养学徒的社会责任。这种组织化的参与网络,使得社区内生的传承动力得以持续运转。
13.2.2 自下而上保护模式的理论建构
自下而上的保护模式,是对传统自上而下保护模式的反思与超越。这一模式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发展研究领域的“参与式发展”(participatory development)理念,以及文化人类学领域的“文化自主权”(cultural self-determination)思想。
参与式发展理念强调,发展项目的设计、实施和评估应当由目标群体——即社区成员——主导,而非由外部专家或政府机构包办。这一理念在非遗保护领域的应用,意味着保护策略的制定必须从社区的需求和意愿出发,而不是从外部预设的“保护标准”出发。具体而言,参与式保护模式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问题定义的本土化。社区内生的发展动力,首先源于社区成员对自身问题的认知。在非遗保护中,这意味着必须让传承人参与到“什么是问题”的定义过程中。以云南大理的“白族扎染”技艺为例,当外部专家认为扎染技艺面临“失传”危机时,社区内部的扎染艺人可能认为真正的问题不是技艺失传,而是市场萎缩导致的经济困境。不同的“问题定义”会导致截然不同的保护策略——前者可能强调技艺记录和培训,后者则可能更关注市场开拓和产品创新。自下而上的保护模式要求尊重社区对自身问题的定义权。
第二,决策过程的民主化。参与式保护模式要求打破外部力量主导决策的传统格局,建立社区内部的民主决策机制。这并不意味着否定外部专家的作用,而是要求外部力量从“决策者”转变为“支持者”和“服务者”。以江西景德镇的陶瓷技艺传承为例,在传统的自上而下模式中,政府机构决定哪些陶瓷企业可以获得非遗保护资金,而在参与式模式中,这一决策权应当下放给陶瓷行业内部的协会组织——由传承人自己决定资源的分配和使用。
第三,资源动员的内生化。自下而上的保护模式强调,社区应当成为资源动员的主体,而非被动接受外部资源的客体。这意味着要挖掘社区内部的资源潜力——包括人力、物力、财力和社会资本——而不是完全依赖外部投入。以安徽黄山的“徽州三雕”(木雕、石雕、砖雕)为例,徽州地区的传统村落中,民间工匠之间形成了互助合作的传统——在修建祠堂或庙宇时,工匠们会自发组织起来,共同完成项目。这种内生的资源动员机制,比外部资金投入更能激发社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评估标准的社区化。保护成效的评估标准,应当由社区成员共同制定,而不是由外部专家单方面确定。这意味着评估不仅要关注技艺传承的技术指标——如传承人数量的增长、技艺精度的保持等——更要关注社区成员的满意度、文化认同感的提升、社区凝聚力的增强等“软性”指标。
13.2.3 内生动力激发的实践路径
从理论建构到实践落地,社区内生动力的激发需要一系列具体的操作路径。根据国内外非遗保护的成功经验,以下几条路径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路径一:文化认同唤醒。 社区内生动力的第一道源泉,是社区成员对自身文化传统的认同感。当社区成员——尤其是年轻一代——对非遗的价值缺乏认知时,传承就失去了内在动力。因此,激发内生动力的首要任务,是唤醒社区的文化认同。这一过程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举办社区文化节庆活动,让非遗展示回归社区语境;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让青少年在亲身体验中理解非遗的价值;建立社区文化档案,记录和展示社区的文化传承历史。
以贵州黔东南的“苗族银饰”技艺为例,近年来当地社区通过举办“苗族银饰文化节”,邀请社区内的银饰艺人现场展示技艺,同时开展“银饰制作体验”活动,吸引了大量年轻人参与。这种社区层面的文化认同唤醒,比外部媒体的宣传报道更能激发传承的内生动力。一位参与活动的年轻人表示:“以前觉得银饰制作是老人的事,和自己没关系。通过参加文化节,我才真正理解了银饰背后的文化含义,现在我也想学习这门手艺。”
路径二:经济激励与市场对接。 文化认同是内生动力的精神基础,但仅有精神激励是不够的。非遗传承需要经济基础的支撑——传承人需要获得合理的收入,才能将时间和精力投入传承事业。因此,激发内生动力的第二路径,是将非遗传承与市场需求对接,为传承人创造可持续的经济收益。
这一路径的实践关键在于“适度商业化”——既要让传承人获得经济回报,又要避免过度商业化导致文化异化。以广东佛山的“石湾陶塑”技艺为例,当地社区探索出一种“社区工坊”模式:由社区组织传承人建立小型工坊,既生产面向市场的实用陶器,也创作具有艺术价值的陶塑作品。工坊的收入按照“传承人个人收入+社区公共基金”的方式分配——个人收入保障传承人的基本生活,公共基金用于社区非遗传承的公益事业。这种模式既激发了传承人的经济动力,也避免了商业化对文化传统的侵蚀。
路径三:代际传承机制创新。 代际传承是非遗延续的生命线,但在现代社会,传统的师徒制、家族传承制面临诸多挑战。激发内生动力的第三路径,是在保持传统传承精髓的基础上,创新代际传承机制。
创新可以从多个维度展开:在传承形式上,可以打破“一对一”的传统模式,探索“工坊制”“工作室制”“社区学校制”等多元形式;在传承内容上,可以在保持核心技艺的前提下,根据现代审美需求进行适度创新;在传承激励上,可以通过设立“传承奖学金”“青年传承人扶持计划”等方式,吸引年轻人参与。
以江苏苏州的“苏绣”技艺为例,传统苏绣传承主要依赖家族内部的“母女相传”或“师徒相授”。面对年轻人参与度低的问题,苏州当地社区探索出“社区绣坊”模式——由社区提供场地和设备,邀请资深传承人担任导师,面向社区内的年轻人开设免费培训课程。这种模式不仅降低了学习的门槛,也创造了年轻人之间互相交流、互相激励的氛围。一位参加培训的年轻女性说:“以前觉得刺绣是老太太做的事,现在发现刺绣也可以很时尚。和同龄人一起学习,让我更有动力坚持下去。”
路径四:社区组织能力建设。 内生动力最终需要通过组织化的方式来实现。社区组织能力建设,是激发内生动力的第四路径。这一路径的核心目标是帮助社区建立能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组织体系——包括传承人协会、社区文化合作社、非遗工坊联合体等。
组织能力建设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但这种支持应当是“赋能型”的,而非“替代型”的。具体而言,外部支持可以包括:提供组织管理的培训(如财务管理、项目管理、沟通协调等),帮助社区组织建立规范化的运作机制;提供法律和政策的咨询,帮助社区组织理解相关法规;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帮助社区组织拓展市场渠道。
以福建厦门的“漆线雕”技艺为例,当地社区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成立了“漆线雕传承人协会”。协会由传承人自主管理,负责技艺标准的制定、传承人的认定、市场秩序的维护等事务。协会成立后,社区内部的传承活动更加有序,传承人之间的合作也更加顺畅。一位协会负责人表示:“以前大家各自为政,遇到问题也不知道找谁。现在有了协会,我们可以一起商量对策,共同维护我们的技艺传统。”
13.2.4 内源动力培育的挑战与应对
尽管社区内生动力培育的理念已被广泛接受,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诸多挑战。识别这些挑战并寻找应对策略,是推动自下而上保护模式落地的重要任务。
挑战一:社区内部权力结构的不平衡。 社区并非一个同质化的整体,而是由不同利益群体、不同权力层级构成的复杂系统。在社区内部,某些群体——如年长的传承人、男性传承人、经济条件较好的传承人——可能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和资源支配权,而其他群体——如年轻传承人、女性传承人、经济弱势传承人——则可能被边缘化。这种权力结构的不平衡,可能导致社区内生动力培育的“精英俘获”现象——即资源被少数精英群体占有,而普通社区成员无法真正受益。
应对这一挑战的关键在于建立“包容性参与”机制。具体措施包括:在社区决策中引入“配额制”,确保不同群体的代表性;建立“匿名投票”制度,避免权力压迫对决策的影响;设立“申诉通道”,让被边缘化的群体有机会表达诉求。
挑战二:外部力量的路径依赖。 长期以来,非遗保护主要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政府部门、学术机构、市场力量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运作模式。当试图转向自下而上的保护模式时,这些外部力量往往会不自觉地回归原来的路径——例如,政府部门仍然习惯性地制定“保护规划”,学术机构仍然习惯性地进行“田野调查”和“学术阐释”,市场力量仍然习惯性地将非遗“商品化”。这种路径依赖使得社区内生动力培育难以真正落地。
应对这一挑战的关键在于建立“权力让渡”机制。外部力量需要主动调整自己的角色定位——从“主导者”转变为“服务者”,从“决策者”转变为“支持者”。具体措施包括:政府部门将部分决策权下放给社区组织,学术机构将研究重心从“文化阐释”转向“赋能支持”,市场力量将利润分配向传承人倾斜。
挑战三:代际价值观的冲突。 在现代社会,年轻一代的价值观与老一辈存在显著差异。老一辈传承人可能更强调传统的“纯正性”和“规范性”,而年轻一代则可能更关注现代的“创新性”和“实用性”。这种代际价值观的冲突,可能导致传承断裂——老一辈不愿意向年轻人传授技艺,年轻人也不愿意接受老一辈的“死板”要求。
应对这一挑战的关键在于建立“代际对话”机制。具体措施包括:组织“师徒座谈会”,让不同代际的传承人面对面交流,理解彼此的价值观和需求;设立“创新实验区”,允许年轻传承人在保持核心技艺的前提下进行创新尝试;建立“互评机制”,让老一辈传承人和年轻传承人互相评价、互相学习。
挑战四:外部市场的不确定性。 社区内生动力培育往往与市场对接密切相关,但外部市场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经济波动、消费趋势变化、竞争对手的出现等因素,都可能对社区的非遗经济活动产生冲击。当市场环境恶化时,社区成员可能对非遗传承失去信心,内生动力也随之减弱。
应对这一挑战的关键在于建立“风险缓冲”机制。具体措施包括:建立社区非遗经济“互助基金”,在市场低迷时为传承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拓展多元化的市场渠道,降低对单一市场的依赖;培养传承人的“抗风险能力”,通过培训提高他们的市场应变能力。
13.3 外部支持与内部自治的协调
13.3.1 多方参与治理结构的设计原则
社区参与式治理并非意味着排斥外部力量,而是要求在外部支持与内部自治之间建立起一种协调平衡的关系。这种平衡关系的实现,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设计。
治理结构的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原则一:主体性原则。 传承人和社区应当是治理结构的核心主体,外部力量应当居于辅助和支持的地位。这意味着在决策权、资源分配权、评估权等关键权力上,传承人和社区应当拥有最终决定权。外部力量的角色是“赋能者”而非“替代者”——帮助社区提升治理能力,而不是代替社区做决策。
原则二:互补性原则。 外部力量与内部力量各有所长,应当在治理结构中实现功能互补。传承人和社区的优势在于对文化传统的深刻理解、对社区情况的熟悉、对文化内涵的直觉把握;外部力量的优势在于专业知识的系统掌握、资源配置的宏观视野、法规政策的制定能力。治理结构的设计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1+1>2”的协同效应。
原则三:适应性原则。 治理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文化的特性、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不同地区的社区在文化传统、社会组织、经济水平、治理能力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治理结构的设计应当具有弹性和灵活性。一刀切的治理模式往往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现实情况。
原则四:透明性原则。 治理结构的运作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传承人、社区成员、外部支持者——都能够了解决策过程、资源流向和评估结果。透明性是建立信任的基础,也是防止权力滥用和“暗箱操作”的有效手段。
13.3.2 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从管控到赋能
在传统的自上而下保护模式中,政府扮演着“管控者”的角色——制定保护政策、分配保护资金、认定传承人资格、评估保护效果。这种角色定位在非遗保护的初级阶段有其合理性——它能够快速建立起保护体系,确保有限资源的有效利用。但随着保护工作的深入,这种“管控者”角色逐渐暴露出其局限性:它抑制了社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导致了“政府主导、社区被动”的僵化格局。
在社区参与式治理框架下,政府角色需要完成一次根本性的转变——从“管控者”转变为“赋能者”。这一转变包含以下几个层面的具体内涵:
第一,从“制定标准”到“提供框架”。 在传统模式中,政府往往制定统一的标准来规范非遗保护——如传承人认定标准、项目评估标准、保护资金使用标准等。在赋能模式下,政府应当从“制定具体标准”转向“提供制度框架”——即设定基本原则和底线要求,而将具体标准的制定权下放给社区。例如,政府可以规定传承人认定需要遵循“技艺精湛、品德端正、热心传承”等基本原则,但具体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社区组织自主决定。
第二,从“分配资源”到“搭建平台”。 在传统模式中,政府掌握着保护资源的分配权——谁可以获得资金、可以获得多少资金,都由政府决定。在赋能模式下,政府应当从“资源分配者”转变为“平台搭建者”——为社区提供信息平台、交流平台、融资平台,让社区自己决定如何利用这些资源。例如,政府可以建立非遗传承的“资源对接平台”,将传承人的需求与市场、学术、公益等外部资源进行对接,但具体的合作方式和条件由传承人自主决定。
第三,从“直接干预”到“间接支持”。 在传统模式中,政府倾向于直接介入非遗保护的具体事务——如组织培训活动、开展展演展示、进行项目评估等。在赋能模式下,政府应当从“直接干预”转向“间接支持”——通过政策引导、税收优惠、人才培养等方式,为社区内生动力培育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例如,政府可以通过“非遗传承人创业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传承人自主创业,而不是直接为传承人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从“评估监督”到“信任支持”。 在传统模式中,政府往往通过严格的评估监督来确保保护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保护工作的质量。这种监督机制虽然在防止腐败方面有一定作用,但也容易造成“上面检查、下面应付”的形式主义。在赋能模式下,政府应当从“评估监督”转向“信任支持”——相信社区有能力管理好自身的传承事务,将监督权下放给社区内部的组织和机制。当然,这种信任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建立在社区组织能力建设和信息公开透明的基础之上。
13.3.3 学术力量的介入边界:从解释者到协作者
学术力量——包括大学、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在非遗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提供理论指导、田野调查、文化阐释、技艺记录等专业服务。然而,学术力量的介入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学术话语的霸权、文化解释的霸权、知识体系的霸权等。在社区参与式治理框架下,学术力量的介入边界需要重新界定。
从“文化解释者”到“知识协作者”。 在传统模式中,学者往往扮演着“文化解释者”的角色——他们对非遗进行田野调查,撰写学术论文,对外部世界解释非遗的文化内涵。这种解释活动虽然有助于传播非遗的价值,但也容易造成“学者说了算”的话语霸权——传承人对自身文化的理解被边缘化,学术解释被当作“权威知识”强加给社区。在赋能模式下,学者应当从“文化解释者”转变为“知识协作者”——与传承人一起,共同建构关于非遗的知识体系。这意味着学者需要放弃“学者高于传承人”的优越感,以平等的姿态与传承人对话,将传承人的本土知识纳入学术知识的生产过程。
从“田野研究者”到“社区协作者”。 在传统模式中,学者进行田野调查时,往往以“研究者”的身份出现——他们观察、记录、分析社区的文化实践,然后将研究成果带回学术圈。这种“研究者”角色虽然有助于知识的积累,但也容易造成“研究者与社区的疏离”——社区成为学者的“研究对象”,而非合作的“伙伴”。在赋能模式下,学者应当从“田野研究者”转变为“社区协作者”——与社区一起,共同面对非遗传承中的实际问题,共同寻找解决方案。例如,当社区面临市场开拓困难时,学者可以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社区分析市场需求、设计产品策略,而不是仅仅写一篇关于“非遗市场化困境”的论文。
从“学术权威”到“知识桥梁”。 在传统模式中,学者凭借其学术地位和专业知识,往往在非遗保护中拥有话语权——他们的意见影响政策制定、资源分配和公众认知。这种“学术权威”角色虽然有助于提升非遗保护的专业性,但也容易造成“学术与社区的脱节”——学者的观点可能与社区的实际情况不符,但社区又难以质疑学术权威。在赋能模式下,学者应当从“学术权威”转变为“知识桥梁”——帮助社区与外部世界建立知识联系,将社区的需求和声音传达给政府、市场和公众,同时将外部的资源和信息反馈给社区。例如,学者可以帮助社区撰写项目申请书、设计产品宣传材料、联系市场渠道等,而不是替代社区做出决策。
13.3.4 市场力量的双刃剑效应与规制
市场力量在非遗保护中扮演着复杂而矛盾的角色。一方面,市场为非遗传承提供了经济激励和生存空间——通过市场交易,传承人可以获得经济收益,非遗产品可以走向更广阔的消费群体。另一方面,市场也可能对非遗传承产生负面影响——过度商业化可能导致文化异化,市场逻辑可能侵蚀传承人的主体性,短期利益可能取代长期传承目标。
在社区参与式治理框架下,市场力量需要被纳入治理体系,并通过适当的规制机制来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影响。
市场介入的积极效应。 市场力量对非遗传承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激励效应——市场为传承人提供了可持续的经济收益,使传承成为“有利可图”的事业,从而吸引更多人参与;第二,传播扩散效应——通过市场渠道,非遗产品可以走向更广阔的消费群体,提升非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第三,创新驱动效应——市场需求的变化会倒逼传承人进行创新,推动非遗技艺的当代发展;第四,价值发现效应——市场交易可以揭示非遗的“经济价值”,从而提升社会对非遗的重视程度。
市场介入的消极效应。 市场力量对非遗传承的消极影响同样不容忽视:第一,文化异化效应——为了迎合市场需求,传承人可能被迫改变传统技艺的规范、简化文化内涵、调整审美标准,导致非遗的本真性丧失;第二,传承人边缘化效应——在资本力量的主导下,传承人可能沦为“生产工人”,失去对自身技艺的掌控权;第三,短期行为效应——市场逻辑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可能导致传承人忽视长期传承目标,如培养接班人、保护文化生态等;第四,贫富分化效应——市场成功可能只惠及少数传承人,而多数传承人仍然面临生存困境,导致社区内部的不平等加剧。
市场规制的制度设计。 针对市场力量的消极效应,需要在治理结构中建立适当的规制机制。这些机制应当遵循“引导为主、限制为辅”的原则,既要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又要防止市场对非遗传承的伤害。
第一,质量标准规制。建立非遗产品的“质量认证”体系,确保市场中的非遗产品符合一定的技艺规范和文化标准。这种认证体系应当由社区组织主导,外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认证标准不应过于僵化,而应当保留一定的弹性空间,允许传承人在保持核心技艺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创新。
第二,利益分配规制。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市场收益在传承人、社区、外部投资者之间公平分配。例如,可以设立“非遗传承基金”,从市场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社区传承事业;或者建立“传承人优先分红”制度,确保传承人的基本收益得到保障。
第三,文化保护规制。对市场活动中的文化展示和产品设计进行引导,避免对非遗文化内涵的歪曲和简化。例如,可以要求市场展演中的非遗项目必须附带文化说明,让消费者了解非遗的完整文化背景;或者建立“文化顾问”制度,邀请传承人参与市场活动的策划和评估。
第四,可持续发展规制。引导市场力量关注非遗传承的长期可持续性,而非短期利益。例如,可以要求获得市场收益的传承人必须投入一定比例用于培养接班人;或者建立“传承人培养基金”,从市场收益中提取资金用于年轻传承人的培训。
13.3.5 治理结构的多元模型与适用情境
社区参与式治理并非一种单一的模式,而是可以根据不同情境采取不同的治理形式。以下介绍几种典型的治理模型,并分析其适用情境。
模型一:社区自主型治理。 这一模型的核心特征是社区拥有完全的自主决策权,外部力量仅提供最低限度的支持。社区自主成立非遗传承组织,自行制定传承计划、分配资源、评估效果。外部力量——包括政府、学者、市场——只在社区提出请求时才提供帮助,不主动介入社区事务。
适用情境:这一模型适用于社区组织能力较强、文化认同感较高、经济基础较好的情况。例如,一些具有深厚文化传统和强大社会组织能力的古村落——如安徽黟县的西递、宏村——可以采用这一模型。这些社区拥有成熟的宗族组织或行业协会,能够自主管理非遗传承事务。
模型二:合作共治型治理。 这一模型的核心特征是社区与外部力量共同参与治理,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决策”的格局。社区、政府、学者、市场等各方代表组成“非遗保护委员会”或类似的协调机构,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共同制定保护策略和评估标准。
适用情境:这一模型适用于社区组织能力中等、需要外部资源支持、但社区仍有较强参与意愿的情况。例如,一些正在经历现代化转型的传统社区——如云南丽江的古城社区——可以采用这一模型。这些社区面临旅游开发、人口流动等外部冲击,需要政府、学者、市场等外部力量的支持,但又希望保持社区的主体地位。
模型三:赋能支持型治理。 这一模型的核心特征是外部力量——尤其是政府和学术机构——主动赋能社区,帮助社区提升治理能力,但在社区能力提升后逐步退出。这一模型强调“过渡性”——外部力量的介入不是永久的,而是以社区自我治理能力提升为最终目标。
适用情境:这一模型适用于社区组织能力较弱、需要外部力量“扶上马、送一程”的情况。例如,一些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社区——如四川凉山的彝族社区——可以采用这一模型。这些社区可能缺乏组织化运作的经验和资源,需要外部力量提供培训和指导,但最终目标是让社区能够自主管理传承事务。
模型四:市场驱动型治理。 这一模型以市场力量为主导,通过市场机制来驱动非遗传承。传承人作为市场参与者,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自己的生产和创作。政府和社会力量主要扮演“市场环境优化者”的角色——通过政策支持、品牌推广、市场监管等方式,为市场驱动的传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适用情境:这一模型适用于商业化程度较高、市场需求明确、传承人具备市场经验的情况。例如,一些具有较强市场适应性的传统工艺——如景德镇陶瓷、苏州刺绣——可以采用这一模型。这些工艺的市场化程度已经较高,传承人已经具备一定的市场经验和商业头脑,市场机制可以成为传承的有效驱动力。
13.3.6 协调机制的实践案例
理论模型需要通过实践案例来验证和丰富。以下选取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外部支持与内部自治协调的具体实践。
案例一:贵州黔东南苗族古歌传承中的“社区—学者”协作。 黔东南的苗族古歌是中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传承面临诸多挑战。近年来,当地社区与学术机构建立了一种“协作式传承”模式:学者帮助社区建立古歌档案、开发教材、培训传承人,但传承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由社区自主决定。例如,学者建议将古歌改编成适合青少年学习的版本,但社区经过讨论后决定保留古歌的原始形式,只在教学方式上进行创新。这种“学者提供工具、社区掌控方向”的协作模式,既发挥了学术力量的专业优势,又维护了传承人的主体性。
案例二:浙江东阳木雕传承中的“政府—协会”共治。 东阳木雕是国家级非遗项目,其传承体系较为成熟。当地政府与木雕行业协会建立了一种“共治”机制:政府负责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行业协会负责技艺标准的制定、传承人的认定和培训、市场秩序的维护。行业协会由传承人自主管理,政府不直接干预协会内部事务,但通过定期沟通和监督机制确保协会运作的规范性。这种“政府搭台、协会唱戏”的共治模式,实现了外部支持与内部自治的有机协调。
案例三:云南大理白族扎染传承中的“社区—市场”对接。 大理白族扎染是当地重要的文化符号,其传承与旅游市场密切相关。当地社区探索出一种“社区主导、市场配合”的发展模式:社区成立扎染合作社,统一管理扎染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