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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国野制度与城乡二元结构

第7章 国野制度与城乡二元结构

7.1 国野制度的基本概念与学术史回顾

国野制度是西周政治地理与社会结构中的核心制度安排之一,其本质在于以“国”与“野”的空间区隔为基础,构建起一套区分“国人”与“野人”身份、权利与义务的社会等级体系。所谓“国”,指西周诸侯国的都城及其近郊地区,是政治、军事与文化中心所在;所谓“野”,指都城之外的广袤乡村地带,是农业生产与劳役承担的主要区域。国野之间的二元对立,不仅表现为地理空间的差异,更深层地反映了西周社会阶级结构的基本格局。

关于国野制度的系统研究,自二十世纪以来始终是西周史研究的重要议题。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已注意到周人“立嫡立长”制度与“国”“野”之别的内在联系。杨宽在《西周史》中进一步指出,国野制度与宗法分封制度互为表里,国人是周族宗法组织的主体,而野人则是被征服的商族及其他族群的后裔。这一论断奠定了后世研究的基本框架。然而,关于国野制度的性质、起源及其演变过程,学界仍存在诸多争议。有学者主张国野之别本质上是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民族对立,亦有学者强调其反映的是城乡经济分工与社会分化的结果。本章将在系统梳理既有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传世文献与金文材料,对国野制度的结构、功能与演变进行深入分析。

7.2 国人的政治与军事角色

7.2.1 国人的身份构成与政治权利

“国人”一词在西周文献中频繁出现,其指称对象具有明确的身份界定。从《尚书》《诗经》及西周金文的记载来看,国人主要指居住于国都及其近郊的周族成员,包括贵族、士阶层以及部分平民。国人的身份构成呈现出明显的层级性:上层为卿大夫等贵族,中层为士,下层则为普通平民。这些不同层级的国人,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中的“自由民”阶层,享有参与政治事务的法定权利。

国人的政治权利集中体现在“国人之议”这一制度性安排中。《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所谓“万民”,指的就是国人。这一制度表明,在国家面临重大危机、决定迁都或确立君主继承人选等重大事务时,国君必须召集国人进行咨询。虽然国人的意见最终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一咨询程序的存在,意味着国人在西周政治体系中拥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

指出,西周时期的国人会议是原始民主制度的遗存,与古希腊城邦的公民大会具有某种形式上的相似性。然而,这一判断需要审慎对待。西周国人会议的性质与功能,与古希腊城邦的民主制度存在本质区别。西周的国人会议并非定期召开的立法机构,而是在特殊情况下由君主主动召集的咨询会议,其政治功能更接近于一种“共识机制”——通过征求国人的意见,为君主的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与社会支持。

金文材料为国人的政治参与提供了更为具体的证据。西周中期器“五祀卫鼎”铭文中记载了裘卫与邦君厉因土地纠纷而诉诸司法程序的过程,其中“井伯”“伯邑父”等官员与“国人”共同参与审理。这一案例表明,国人在西周司法审判中亦扮演着见证者与参与者的角色。通过对该铭文的考释,指出“国人”在西周司法程序中具有“证左”的功能,其参与不仅是对司法公正的保障,更是对司法裁决合法性的社会确认。

7.2.2 国人的军事义务与“国人兵制”

国人的军事义务是西周军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周礼·夏官·大司马》详细记载了国人服兵役的制度安排:“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国人按照其经济地位分为不同等级,承担相应的甲车与兵器装备费用,并按照规定的年龄与轮次服兵役。

国人的军事义务与土地制度紧密相连。西周的“井田制”不仅是一种土地分配制度,更是一种军事组织的基础。国人在获得“私田”的同时,必须承担“公田”的耕种义务,并自备武器装备,在战时出征。这种“兵农合一”的制度安排,使得西周军队的兵员来源主要集中于国人阶层。指出,西周时期的“国人兵制”具有两个显著特征:其一,兵员身份的高度同质化,军队成员均为同族国人,其凝聚力与战斗力远高于临时征召的野人;其二,武器装备的自备制度,使得国人必须保持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承担军事装备成本,这反过来又强化了国人的社会地位。

西周金文中的“师”字铭文,为国人的军事组织提供了直接的文字证据。师是西周军队的基本编制单位,每个师由一定数量的国人组成,由“师氏”统率。西周早期器“小臣单觯”铭文记载了周王“伐东夷”的军事行动,其中“师”的编制清晰可见。通过对该类铭文的系统分析,认为西周军队中“师”的编制与国人的族组织高度重合,即“族军”与“国军”在组织上实现了统一。这一特征表明,西周的军事组织并非纯粹的官僚制军队,而是以宗法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兵”体系。

7.2.3 国人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基础

国人的社会地位与其经济基础密切相关。西周实行“分田制”,国人从国家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并通过“公田”与“私田”的划分承担相应的税赋义务。《孟子·滕文公上》对西周田制有如下描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国人通过耕作私田维持生计,同时通过共同耕作公田承担对国家的义务。国人的经济独立性由此得到保障,为其参与政治与军事活动提供了物质基础。

然而,国人的经济地位并非一成不变。随着西周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西周中期以后,土地私有化的进程逐渐加速,国人的经济分化日趋明显。一部分国人因战功或世袭特权而积累了大量财富,晋升为贵族;另一部分国人则因天灾人祸或经营不善而丧失土地,沦为社会底层。通过对西周金文中土地交易记录的统计分析,指出西周中期以后“国人”阶层的经济分化呈现出加速趋势,土地兼并现象日益严重,这为国野制度的松动埋下了伏笔。

表7-1 西周国人的权利与义务体系

类别 权利 义务
政治权利 参与国人之议、担任官职、参与司法见证 遵守王命、缴纳赋税
军事义务 接受军事训练、参与战利品分配 自备武器装备、服兵役出征
经济责任 拥有私田使用权、参与公田收获分配 耕种公田、承担劳役
文化权利 接受礼乐教育、参与宗庙祭祀 维持宗法秩序、承担祭品

(来源:综合《周礼》《孟子》及西周金文资料整理)

从上表可见,国人的权利与义务呈现出高度的对称性与系统性。国人在享有政治参与、土地收益与文化教育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军事、经济与礼法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称设计,是西周政治制度得以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将这一体系概括为“权利义务一体化”原则,认为其体现了西周政治中“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基本逻辑。

7.3 野人的农业生产与劳役

7.3.1 “野人”的身份界定与来源

与“国人”相对,“野人”指居住于国都之外乡村地带的居民。在西周文献中,“野人”亦被称为“庶人”“农夫”或“民”,其身份特征与国人存在本质区别。从来源上看,野人主要由被征服的商族及其他族群的后裔构成。周人在灭商之后,将商族遗民及其他被征服部落的人口,按照“迁其民,分其族”的原则,分散安置于各诸侯国的野地之中,从事农业生产。

《尚书·多士》记载了周公对商族遗民的训诫:“告尔殷多士,今予惟不尔杀,予惟时命有申……尔乃尚有尔土,尔乃尚宁干止。”这段文献表明,周人在征服商族之后,并未对其采取灭绝政策,而是将其安置于特定的土地上,使其承担农业生产义务。这些被安置于野地的商族遗民,即构成野人的主要来源。据此提出“族群征服论”的解释框架,认为国野之间的对立本质上是周族与商族之间的征服与被征服关系的制度化表达。

然而,野人的来源并非仅限于商族遗民。随着西周疆域的扩张,周人不断征服周边部族,将这些被征服者纳入野人体系。西周中期的“多友鼎”铭文记载了周人对猃狁的战争,铭文提到“俘戎车百乘一十乘,俘牛三百五十五牛,羊卅八羊”。这些被俘获的“戎”人,很大可能被安置于野地,转化为野人。通过对该铭文的考释,认为西周时期战俘转化为野人的现象十分普遍,这构成了野人来源的另一重要渠道。

7.3.2 野人的农业生产与“助法”制度

野人承担着西周社会最主要的农业生产任务。西周实行“助法”制度,即野人在耕种自己的份地之外,还必须无偿耕种属于国家的“公田”,其收获全部上缴。《孟子·滕文公上》对此有明确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周人的“彻法”虽在名义上不同于殷商的“助法”,但其本质仍是一种劳役地租制度,即野人以劳动的形式向国家缴纳地租。

野人耕种公田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周礼·地官·遂人》详细规定了野人耕种公田的组织方式:“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以岁时合耦于锄,以治稼穑,趋其耕耨,行其秩叙,以待有司之政令。”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国家通过“遂人”“里宰”等基层官吏,对野人的农业生产进行严密的组织与监督。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节与方式从事农业生产,不得怠惰或逃避。

西周金文中的“田”字铭文,为野人的农业生产提供了考古学证据。西周中期器“曶鼎”铭文记载了“曶”与“效父”之间关于土地与奴隶的交易,其中提到“用田二田,用众一夫”。这里的“众”即指野人,表明野人作为劳动力,可以与土地一并交易。通过对该铭文的考释,指出西周时期的野人实际上处于“农奴”地位,其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可以被贵族作为财产转让。这一发现为国野制度中野人的身份定位提供了关键证据。

7.3.3 野人的劳役负担与社会控制

除农业生产外,野人还承担着繁重的劳役负担。西周时期的劳役主要包括筑城、修路、开渠、运输等公共工程,以及为贵族提供各种杂役。《诗经·豳风·七月》对野人的劳役负担有生动描述:“七月流火,九月授衣……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诗中描绘的“于茅”“索绹”“乘屋”等劳动,正是野人承担的各类杂役。通过对《诗经》农事诗的全面分析,指出西周野人的劳役负担呈现出“季节性强制”的特征,即农忙时节以农业生产为主,农闲时节则被征调从事各类公共工程。

为有效控制野人,西周国家建立了一套严密的基层社会控制体系。在“国”与“野”之间,存在明确的行政区划与管理体制。国都近郊的“乡”由“乡大夫”管理,国都之外的“遂”由“遂人”管理。野人居住于“遂”中,接受遂人的直接管辖。遂人不仅负责组织农业生产,还负责征收赋税、征发劳役、维持治安,甚至对野人的婚姻、迁徙等日常行为进行干预。《周礼·地官·遂人》记载:“遂人掌邦之野,以土地之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法……凡治野,以下剂致甿,以田里安甿,以乐昏扰甿,以土宜教甿稼穑,以兴锄利甿,以时器劝甿,以强予任甿。”从这段文献可以看出,国家对野人的管理是全方位的,野人的经济、社会乃至家庭生活均处于国家的严密控制之下。

表7-2 西周“乡”与“遂”管理体制对比

项目 乡(国) 遂(野)
管理对象 国人 野人
管理机构 乡大夫 遂人
主要职能 军事组织、政治参与 农业生产、劳役征发
土地制度 彻法(什一税) 助法(劳役地租)
社会组织 以宗族为单位 以地域为单位
法律地位 自由民 农奴性质

(来源:根据《周礼·地官》及相关研究整理)

上表清晰地展示了“乡”与“遂”两种管理体制的差异。国的管理以宗族组织为基础,强调政治参与与军事组织;野的管理则以地域组织为基础,强调农业生产与劳役征发。这种差异化的管理体制,是国野二元结构在行政层面的体现。将这一体制概括为“城乡分治”原则,认为其体现了西周国家对不同社会群体实施差别化治理的政治智慧。

7.4 国野制度的演变与社会结构变迁

7.4.1 西周早期国野制度的形成

国野制度的形成与周人灭商后的政治整合密切相关。西周初年,周人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有效统治广大的被征服地区?周人采取的策略是“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即通过分封制将周族子弟与功臣分封到各地,建立诸侯国。每个诸侯国以国都为中心,形成“国”的核心区域,而国都之外的广大乡村地区则构成“野”。这种“以国统野”的政治地理格局,是国野制度形成的空间基础。

从时间维度来看,国野制度在西周早期已基本确立。西周早期金文如“何尊”“大盂鼎”等铭文中,已出现“国”“野”对举的表述。通过对西周早期金文的系统分析,指出西周初年“国”的概念已经明确,其内涵包括城墙、宗庙、官府等政治设施,以及居住于其中的周族国人。而“野”则是国都之外尚未被完全控制的区域,居住着被征服的商族及其他族群。这一时期国野之间的界限是明确且严格的,国人与野人的身份转换几乎不可能实现。

7.4.2 西周中期国野关系的调整

西周中期以后,国野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口的增长,国人与野人之间的地理界限开始模糊。一方面,部分国人因经济分化而迁居野地,从事农业生产;另一方面,部分野人因战功或特殊贡献而获得国人身份。这种身份的流动,使得国野之间的严格对立逐渐松动。

西周中期的“师旂鼎”铭文记载了一个典型案例。铭文提到“师旂”因“众仆不从王征”而提起诉讼,最终判决“罚锾三百”。通过对该铭文的考释,指出“众仆”的身份是野人,但他们被征发参加军事行动,表明野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开始承担军事义务。这一现象说明,西周中期以后,国人与野人之间的身份界限已不再像早期那样不可逾越。

土地制度的变革是推动国野关系调整的重要因素。西周中期以后,土地交易逐渐活跃,部分野人通过土地买卖获得经济实力,进而争取更高的社会地位。西周中期的“格伯簋”铭文记载了格伯与倗生之间的土地交易,其中涉及“田三十田”。通过对该类铭文的统计,指出西周中期土地交易中“野人”作为交易主体的案例明显增多,表明野人的经济地位正在上升。这一趋势为国野制度的演变提供了经济动力。

7.4.3 西周晚期国野制度的解体

西周晚期,国野制度进入解体阶段。这一解体过程表现为多个层面的变化:其一,国人与野人之间的身份界限日益模糊,跨身份流动频繁;其二,国人的政治特权逐渐削弱,其参与政治与军事的能力下降;其三,野人的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持续上升,部分野人甚至跻身贵族行列。

国野制度解体的根本原因在于西周社会内部矛盾的激化。西周晚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大量国人丧失土地,沦为“流民”或“债奴”。与此同时,部分野人通过商业活动或土地经营积累了财富,其经济实力甚至超过了普通国人。指出,西周晚期“礼崩乐坏”的社会现象,本质上反映的是以国野制度为代表的旧社会等级体系的瓦解。

西周晚期的“禹鼎”铭文为国野制度的解体提供了具体证据。铭文记载了“禹”作为“野人”出身,因军功被册命为“侯”的案例。通过对该铭文的考释,指出“禹”的身份转变表明,在西周晚期,以出身决定身份的原则已被打破,军功与才能成为社会流动的重要通道。这一变化标志着国野制度的基本原则——以血缘身份确定权利与义务——已经受到根本性的挑战。

表7-3 西周国野制度演变阶段特征

阶段 时间 国野关系特征 国人的地位 野人的地位
形成期 西周早期 严格对立,身份凝固 政治军事主体 农业生产劳动力
调整期 西周中期 界限松动,身份流动 经济分化加剧 经济地位上升
解体期 西周晚期 界限模糊,身份流动频繁 政治特权削弱 部分进入统治阶层

(来源:根据传世文献与金文资料综合分析)

从上表可见,国野制度的演变呈现出从严格对立到逐渐融合的趋势。这一趋势并非简单的“进步”,而是西周社会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国野制度的解体,一方面为社会流动提供了空间,促进了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另一方面也导致西周国家控制能力的下降,为西周王朝的灭亡埋下了伏笔。

7.4.4 国野制度演变与西周社会转型

国野制度的演变是西周社会转型的重要标志。从政治层面看,国野制度的解体意味着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政治等级体系开始松动,取而代之的是以地域与财产为基础的新社会等级体系。从经济层面看,土地私有化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国人对土地资源的垄断,为野人提供了经济上升的通道。从文化层面看,国人与野人之间的文化差异逐渐缩小,礼乐文化从国都向野地扩散,促进了文化的一体化进程。

将国野制度的演变置于西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进行分析,指出:“国野之别的淡化,实际上是西周社会从宗法封建制向地域国家制转型的必然结果。”这一论断揭示了国野制度演变的历史意义:国野制度的解体,为春秋战国时期的新社会形态——以地域为单位的郡县制与以财产为基础的阶级社会——准备了条件。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国野制度的解体并非一蹴而就。即使在春秋时期,国野之别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记载晋文公重耳流亡时,“乞食于野人”,野人“与之块”,这反映了春秋时期国人与野人之间的社会距离。指出,春秋时期的国野之别虽然已不如西周时期严格,但仍然是社会分层的重要标志。直到战国时期,随着郡县制的全面推行与编户齐民制度的建立,国野制度才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7.5 国野制度的理论反思

7.5.1 国野制度的本质:阶级对立还是族群征服?

关于国野制度的本质,学界存在两种主要解释路径。第一种解释强调阶级对立,认为国野制度是西周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施剥削与压迫的制度安排。按照这一解释,国人是统治阶级,野人是被统治阶级,二者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阶级关系。第二种解释则强调族群征服,认为国野制度是周族征服商族及其他族群后,将征服关系制度化的产物。按照这一解释,国人与野人之间的对立本质上是族群对立,而非纯粹的阶级对立。

两种解释各有其合理性,但也各有其局限性。阶级解释强调了国野制度的经济基础,揭示了国人对野人进行经济剥削的事实,但未能充分解释为什么国人与野人的身份具有如此严格的继承性——如果国野对立仅仅是阶级对立,那么随着经济地位的变化,身份应该可以转换,但西周早期的事实并非如此。族群解释强调了国野制度的历史起源,揭示了周族征服商族的历史背景,但未能充分解释为什么西周中期以后,部分野人能够改变身份——如果国野对立仅仅是族群对立,那么身份转换应该极为困难,但西周中期的事实表明身份转换确实存在。

提出了一种综合性的解释框架,认为国野制度是“阶级对立与族群征服的复合体”。按照这一解释,国野制度在西周早期以族群征服为主导,表现为周族对商族的政治与文化霸权;随着时间推移,族群对立的色彩逐渐淡化,阶级对立的色彩日益凸显。这一解释框架较好地兼顾了国野制度的静态结构与动态演变,为理解国野制度提供了更为全面的视角。

7.5.2 国野制度与西周国家的治理逻辑

国野制度体现了西周国家的基本治理逻辑。从空间维度看,西周国家通过“以国统野”的格局,实现了对广袤领土的有效控制。国的设置不仅是一种政治安排,更是一种军事部署——国都及其近郊的国人构成军事力量的核心,随时准备镇压野地的叛乱。从社会维度看,西周国家通过差异化的权利与义务设计,实现了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国人享有政治参与与军事义务,野人承担农业生产与劳役负担,两种群体的分工合作,维持了国家的基本运转。

将国野制度视为西周国家“二元治理”的核心机制,指出:“国野制度是西周国家在资源有限、技术落后的条件下,实现有效统治的制度创新。”这一判断揭示了国野制度的历史合理性。在缺乏现代通信与运输技术的情况下,西周国家不可能对广袤领土实施直接统治,必须借助分封制与国野制度,通过地方自治与分层治理来实现统治目标。

然而,国野制度本身也蕴含着深刻的矛盾。国人与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了社会紧张与冲突。国人享有政治权利却承担较少的劳动义务,野人承担繁重的劳动义务却缺乏政治权利,这种不对称设计虽然在短期内维持了社会稳定,但长期来看必然引发社会矛盾。西周中后期“国人暴动”等事件的爆发,正是国野制度内在矛盾激化的表现。指出,国野制度的矛盾在于“权利与义务的分离”——权利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义务却由多数人承担——这种分离最终导致了西周国家的合法性危机。

7.6 本章小结

本章围绕国野制度这一西周政治制度的核心议题,从国人的政治军事角色、野人的农业生产与劳役、国野制度的演变三个维度进行了系统分析。

研究表明,国野制度是西周社会结构的基本框架,其核心在于以“国”与“野”的空间区隔为基础,构建起一套区分“国人”与“野人”身份、权利与义务的社会等级体系。国人享有政治参与、军事义务与土地收益的权利,承担着国家治理与国防安全的核心职能;野人承担着农业生产与劳役负担的义务,是被统治与被剥削的社会群体。国野之间的二元对立,不仅体现为地理空间的差异,更深层地反映了西周社会阶级结构与族群关系的复杂性。

从历史演变的角度看,国野制度经历了从早期严格对立,到中期界限松动,再到晚期走向解体的过程。这一演变反映了西周社会从宗法封建制向地域国家制的转型趋势。国野制度的解体,为社会流动提供了空间,促进了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同时也为春秋战国时期的新社会形态——郡县制与编户齐民制度——准备了条件。

国野制度的研究,对于理解西周政治制度的整体特征具有重要意义。国野制度与宗法制度、分封制度、礼乐制度共同构成了西周政治制度的四根支柱。宗法制度提供了血缘组织原则,分封制度提供了政治空间结构,礼乐制度提供了文化整合机制,而国野制度则提供了社会分层的基础。四大制度相互支撑、相互渗透,共同塑造了西周政治文明的基本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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