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社会阶层:贵族、国人、野人与奴隶
西周社会的阶层结构,是理解其政治运作、经济分配与文化认同的核心议题。本章提出以下核心假说:西周社会等级呈现出高度分明且相对固化的特征,阶层身份主要由血缘出身、政治地位与居住空间共同界定。然而,这一看似僵化的层级体系内部,亦存在着因政治变革、经济压力与军事需求所引发的流动性与结构性矛盾。本章将以文献中的阶层称谓为切入点,依次分析贵族阶层的内部构成、国人与野人的地位分野,以及奴隶群体的存在状态,进而探讨社会流动的可能路径与阶层矛盾的历史后果。
12.1 贵族阶层的构成:天子、诸侯、卿大夫
西周贵族阶层是一个以血缘宗法为纽带、以政治分封为框架的多层级权力集团。其顶端为周天子,其下依次为诸侯、卿大夫,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这一结构的合法性,既来源于宗法制度中的大宗与小宗关系,也植根于天命观念所赋予的神圣权威。
12.1.1 天子:宗法金字塔的顶点
周天子不仅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更是宗法体系中的大宗,是所有姬姓诸侯的宗主。作为“天下共主”,天子拥有祭祀上帝与宗庙的最高权力,并掌握着对诸侯的册封、征伐与巡狩之权。从《尚书·多士》所载周公对殷贵族的诰命来看,周王宣称周之代殷“出于天命”,并提出了“民主”(民之主)的理论,强调作为“民主”的君王是由天选定的,而天选定的“民主”是可以变革的,主要取决于君王的行为如何[1]。这一理论建构,使天子的权威超越了纯粹的血缘世袭,获得了宗教与道德的双重支撑。
然而,天子的权力并非绝对无限。西周政治实践中,王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贵族家族的支持。正如有学者指出,西周统治并没有打破原有的血缘集团,相反,周王的王权统治非常依赖贵族家族的支持[2]。这种依赖关系,体现在册命仪式中周王反复强调“以你的父祖为榜样”(“型乃祖考”)或“继承你父祖的职事”(“庚乃祖考事”)等表达方式上[2]。这说明,天子的权力并非完全独立于贵族家族体系之外,而是在与世族的共生中得以实现。
12.1.2 诸侯:地方权力的代表
诸侯是天子分封于各地的政治实体,其身份来源于两种途径:一是同姓宗亲,即所谓“封建亲戚,以蕃屏周”;二是异姓功臣或归附的旧族。诸侯在封国内拥有相对独立的行政、军事与司法权力,但需向天子履行朝贡、述职、勤王等义务。从本质上说,诸侯是天子权力在地方上的延伸,但其权力亦具有一定的世袭性与自主性。
值得注意的是,西周初年周公迁移殷贵族至洛邑的政策,实际上创造了一种特殊的诸侯治理模式。周公推行这种政策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防止殷贵族发动叛乱,削除殷贵族在原住址的势力,减少他们对周朝的威胁,而且是为了利用殷贵族,作为加强周朝在东方以及分封出去的封君的统治力量[1]。被迁至洛邑的殷贵族“依然有邑有土有奴隶,有的还取得较高的官职”,而分配给封国的殷和方国贵族,同样“有邑有土有奴隶,有的还取得较高的官职”,他们多数成为封国的“国人”[1]。这种政策安排,既是对殷贵族的安抚与利用,也是将旧贵族纳入新统治体系的重要策略。
12.1.3 卿大夫:世官体制的核心
卿大夫是西周政治体制中实际承担日常行政与军事指挥的贵族阶层。他们不仅是封地内的统治者,更在王朝中央担任重要官职。西周时期的“世官”现象,即许多贵族家族世代担任王朝官员,构成了贵族阶层内部权力传承的基本模式。例如,文献中出现的召公和召伯虎、毛氏家族、虢季氏家族、微氏家族等,都曾在西周不同时期世代担任王朝要职[2]。1976年陕西扶风庄白1号窖藏出土的微氏家族器,其铭文记载了从商末到周穆王时代,该家族曾先后七代担任王朝的史官[2]。
这种世官体制的形成,与西周重视贵族教育密切相关。根据文献记载,西周贵族学习有“小学”和“大学”两个级别:八岁入小学,“学小艺履小节”,学习洒扫应对进退之事;十五岁入大学,学习礼乐射御书数,“学大艺履大节”[2]。《礼记·内则》则详细叙述了贵族教育的全过程,从六岁“教之数与方名”到二十岁“始学礼”,涵盖了“礼乐射御书数”等“六艺”内容。经历这样的贵族养成训练,青年贵族才获得了跻身王朝政治的基本资格。
12.1.4 士:贵族与平民之间的中间阶层
在卿大夫之下,还存在一个被称为“士”的中间阶层。“士”原本特指武士,春秋以后才逐渐专指文士。西周时期的“士”,既是贵族阶层的底层,又是军事力量的基本来源。正如有学者指出,西周的西六师和成周八师的甲士都来源于“士”阶层,古时作战的武装如马、车、兵甲,皆藏之贵族的府库,战时才出之以授本族士民之应军役者[3]。
从《孟子》的引文中可以看到,士阶层具有独特的自我意识和身份认同。“士之失位,犹诸侯之失国家也”“士之仕也,犹农夫之耕也”,这些表述表明,士人阶层既不是天生的统治者,又不是一般的庶民;他们既要与统治者结盟,在政治上发挥自己的作用,同时又必须保持自己人格上,特别是价值观念上的独立性[4]。这种“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的行为准则,构成了士阶层独特的政治伦理。
12.2 国人与野人的地位:政治权利与经济义务
西周社会结构中,“国”与“野”的空间划分,不仅是一个地理概念,更是一个社会等级概念。国中居民与野中居民在政治权利、经济义务、法律地位乃至族属身份上都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国野分治的制度安排,是西周统治者维护族群优越地位、控制被征服人口的重要手段。
12.2.1 “国人”的构成与政治权利
“国人”一词虽不出于西周,但当时国都所在之城市的居民,春秋以来称为“国人”,西周初期也有这样一类居民是不成问题的[3]。国中居民一般地说大都为周族本族的人,属于战胜者,身份地位较高;但也有部分被征服的旧贵族被安置于城中,成为“国人”的一部分。例如,周公分给唐叔的“怀姓九宗”成为晋的“国人”,分给康叔和伯禽的“殷民”七族或六族,也都成为卫和鲁的“国人”[1]。
国人的政治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国人享有参与军事活动的权利与义务。西周的西六师中的“甲士”出于周族的“国人”,而成周八师中的甲士则来源于商族中的“国人”[3]。其二,国人在政治决策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国人暴动能够驱逐周厉王,即表明国人具有相当的政治动员能力。其三,国人在司法与盟誓中具有特殊地位。例如,春秋末年阳虎在鲁国专政时,“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因为“国人”原是“殷民六族”的后裔,必须在亳社结盟[1]。
12.2.2 “野人”的身份与义务
与“国人”相对,“野人”是指居住在城外尤其是郊外的居民。野中居住的,大都是非周族人,有些属于战败者、商人的后裔,其地位较低[3]。这种国、野居民族属的不同,决定了他们在社会地位上的根本差异。野人的主要义务是从事农业生产,承担各种赋税与劳役。从井田制度的角度看,野人受九一而助的井田制之剥削,而国人则受什一之税的剥削,两者的剥削形式与负担程度存在差异[5]。
值得注意的是,野人虽然身份低于国人,但并非奴隶。他们有自己的家庭、财产和一定的经济自主权,只是政治权利受到严格限制。他们无权参与军事活动,也无权参与政治决策。这种身份差异,在军事编制中得到了清晰的体现。据《司马法》佚文,西周中期以后的战车编制为“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其中“徒兵”来自庶人的徒隶,身份低于国人的甲士[3]。到西周末或春秋时期,又发展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的编制,甲士仍是车兵的主力,步卒则包括原来车下的甲士与新增加的徒兵[3]。
12.2.3 国野分治的制度基础
国野分治的制度,其根源在于西周分封制与宗法制的结合。周初的封建,本质上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核心、以地域分封为手段的政治整合。在这一整合过程中,周族本族成员被安置于国都及近郊,作为统治的核心力量;而被征服的异族人口则被安置于郊外,作为被统治的农业劳动者。这种空间上的隔离,既有利于统治者的控制,也有利于维护周族的文化与政治优越性。
然而,国野分治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国人与野人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一方面,战争规模的扩大导致对兵员的需求增加,野人逐渐被纳入军事体系。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与人口的流动,使得国人与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日益频繁。正如有学者指出,西周末年社会发展的结果,国人与野人庶民已渐混淆,国人的地位逐渐等同于庶民[3]。这种变化,是西周社会结构演变的重要趋势之一。
12.3 奴隶的身份与地位
在西周社会阶层中,处于最底端的是奴隶群体。关于西周奴隶的存在状态与数量,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但从文献与金文资料来看,奴隶确实构成了西周社会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其在整个社会生产中所占比重可能不如后世所想象的那么大。
12.3.1 奴隶的来源与称谓
西周奴隶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战争俘虏。西周对周边部族的征伐,常常俘获大量人口,这些俘虏往往被作为奴隶赏赐给贵族。例如,大盂鼎铭文记载,周王赏赐给盂“人鬲自御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九夫”,以及“人鬲千又五十夫”[1]。这里的“人鬲”即指奴隶。二是罪犯及其家属。西周法律对犯罪者常有“刑其罪人,没其家产”的惩罚,犯罪者的家属往往被贬为奴隶。三是债务奴隶。虽然西周是否存在债务奴隶制度尚有争议,但春秋时期“质刑”制度的存在,暗示了债务关系可能导致人身依附。
在金文中,奴隶的称谓有多种,如“人鬲”“臣”“妾”“仆”“隶”等。这些称谓不仅反映了奴隶的不同来源,也体现了他们从事的不同劳动类型。例如,“臣”多指家内奴隶,“仆”可能指驾车或从事杂役的奴隶,“隶”则可能指从事农业或手工业劳动的奴隶。
12.3.2 奴隶在劳动中的角色
西周奴隶在劳动中的具体角色,需要谨慎评估。从现有资料来看,奴隶主要被用于家内服务、手工业生产和部分农业生产。在王室与贵族的府库中,奴隶从事器物制造、纺织、酿造等手工业生产。在贵族家庭中,女奴(“妾”)从事家务劳动,男奴(“臣”)从事护卫、驾车等杂役。
然而,西周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并非奴隶,而是“野人”或“庶人”。正如前文所述,井田制度下的农业生产,主要依靠具有相对独立身份的庶民劳动者。奴隶虽然也参与农业生产,但并非主要力量。这一论断,与先秦文献中“千耦其耘”“十千维耦”等描述集体劳动的记载相一致——这些劳动者主要是庶民而非奴隶。
12.3.3 奴隶的社会地位与法律保护
奴隶在西周社会中处于最底层,他们没有人身自由,可以被主人买卖、赏赐甚至处死。然而,西周法律对奴隶也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例如,周王在册命铭文中常常强调对奴隶的管理要“慎刑”“勿虐”,这反映了统治阶层对奴隶反抗的警惕,也体现了西周礼制对极端暴行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西周时期“士”阶层与奴隶之间存在着一个重要的区别:士是“国人”的一部分,享有政治权利和军事义务;而奴隶则是“非人”的存在,不享有任何政治权利。这种区别,在西周军事编制中得到了清晰的体现——甲士来源于“国人”中的士阶层,而徒兵则来源于庶民甚至奴隶。
12.4 社会流动的可能性与阶层矛盾
尽管西周社会等级呈现出高度固化的特征,但并非完全封闭。在特定条件下,社会流动是可能发生的。然而,这种流动的渠道极为有限,且往往伴随着剧烈的社会矛盾。
12.4.1 向上流动的渠道
西周时期向上社会流动的主要渠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军功。在西周对外战争中,立有战功的国人甚至野人,可能获得赏赐、土地乃至贵族身份。其二,政治服务。在王室或诸侯国中任职的“士”,如果表现出色,可能获得升迁,进入卿大夫阶层。其三,联姻。通过婚姻关系,低阶贵族或士人可以与高阶贵族建立联系,从而提升自身地位。其四,文化教育。通过接受贵族教育,“士”阶层可以获得进入政治体系的机会,正如前文所述,西周贵族教育是培养政治精英的重要途径。
然而,这些流动渠道的开放程度是有限的。世官制度的存在,使得高层职位主要被少数贵族家族垄断。正如有学者指出,西周时期“在王朝政治中处于显要地位的诸世族”,在早、中、晚期分别为周、召、毕氏,毛、井、虢叔氏,毛、虢、荣、南宫、召氏等。这种世族垄断政治权力的格局,严重限制了社会流动的空间。
12.4.2 向下流动的风险
与向上流动的有限渠道相比,向下流动的风险则更为现实。西周贵族阶层面临着多种可能导致地位下降的因素。其一,政治斗争失败。在王室内部或贵族之间的权力斗争中,失败的一方可能被剥夺爵位、封地,甚至被贬为庶人或奴隶。其二,经济破产。由于赋税负担、战争消耗或管理不善,一些中小贵族可能失去土地,沦为普通国人。其三,宗法秩序的瓦解。随着宗法制度的松弛,一些小宗可能脱离大宗的控制,失去原有的政治保护。
《孟子》中“士之失位,犹诸侯之失国家也”的比喻,生动地揭示了士阶层对地位丧失的恐惧。而这种恐惧,在春秋时期表现得尤为明显。钱穆先生曾盛赞春秋时期贵族文化的灿烂,认为“当时的国际间,虽则不断以兵戎相见,而大体上一般趋势,则均重和平,守信义”,但战国的政治家则“奉行实用主义策略,只看结果,不论手段”[6]。这种变化,正是西周贵族阶层逐渐瓦解的历史写照。
12.4.3 阶层矛盾与国人暴动
西周社会阶层之间最剧烈的矛盾,莫过于国人与统治者之间的冲突。这一矛盾在西周末年以“国人暴动”的形式集中爆发。周厉王任用荣夷公为卿士,实行“专利”,专天地百物之利为王所有。具体说来,可能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山川林木渔猎之利统归王室,二是加重对普通农民的剥削[5]。厉王的“专利”引起国人强烈不满,在“民不堪命”而指斥厉王的暴虐时,“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5]。
公元前842年,国人暴动,袭击厉王,“厉王出奔于彘”,太子静匿召公家被国人包围。这次暴动波及甚广,“乱生不夷,靡国不泯”,“自西徂东,靡所定处”[5]。据宣王时器所载,参加暴动“逐厥君厥师”的有“邦人、正(政)人、师氏人”,《史记·十二诸侯年表》说“公卿惧诛而祸作”,《荀子·成相》说“郭(虢)公长父之难,厉王流于彘”,《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说“万民弗忍,居王于彘”。可见这是一次有广泛社会阶层参加的行动[5]。
这次国人暴动,在中国古代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与过去成汤、周武以诸侯伐暴君者不同,前此汤、武伐桀、纣为贵族的革命举动,而此次国人放流周厉王则为被剥削阶级的人民革命[3]。它表明,当统治者的剥削与压迫超过社会承受极限时,被统治阶层——尤其是具有政治动员能力的国人——有能力通过暴力手段推翻暴政,迫使政治权力进行重新配置。
12.5 阶层结构的文化表征:赋诗与贵族精神
西周社会阶层结构不仅在政治、经济层面得到体现,更在文化层面形成了独特的表达方式。春秋时期盛行的“赋诗”活动,正是贵族阶层文化认同与身份区隔的典型表征。
12.5.1 赋诗作为贵族文化的存留
钱穆先生曾盛赞春秋时期贵族文化的灿烂,认为“当时的国际间,虽则不断以兵戎相见,而大体上一般趋势,则均重和平,守信义。外交上的文雅风流,更足表现出当时一般贵族文化上之修养与了解”[6]。赋诗活动正是这种贵族文化的重要体现。据《左传》记载,春秋时期的外交场合中,贵族常常通过赋诗来表达意见、解决纠纷,甚至“赋一首诗,写一封信,而解决了政治上之绝大纠纷问题者”[6]。
这种赋诗活动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周礼仪制度的演变。西周初期,诗歌作为乐章乃是礼乐仪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诗歌功能的演变,在正式的礼仪节目之后的“无算乐”渐渐发展起来,并由此导致了“变风”“变雅”的勃兴。这种“无算乐”的进行方式,最初是出于娱乐目的的“点戏”行为,后来渐渐脱离宴享娱乐的范围,演变为一种借诗歌之意来表达意见或情绪的方法[6]。
12.5.2 赋诗与贵族身份认同
赋诗之所以能够成为贵族生活中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言说方式,在于诗歌原来所具有的那种庄严性、高贵性,恰好符合了贵族作为一个社会阶层的自我认同需求[6]。西周的礼仪制度具有确定贵族身份的政治意义。贵族之所以是贵族,除了政治上、经济上的特权地位之外,还必须有着日常生活方式上的特殊性。周公的制礼作乐使西周的统治阶层成为真正的贵族,这个贵族阶层直到春秋中叶之前一直是社会主流文化的承担者。
《左传》记载了六十余次赋诗活动,除了齐大夫庆封的茫然不知,以及卫国的宁武子、鲁国的穆叔曾因主人的赋诗不合礼制而不拜谢外,并无其他理解有误的情况[6]。这说明,在当时贵族生活的文化空间中,诗歌真的成了一种特殊的言说方式,成了人们彼此沟通的重要方式。庆封之类的贵族因不懂得这种交往方式而受到轻蔑,就是因为有损这种贵族的身份。
12.5.3 阶层分化在文化上的反映
赋诗活动的存在,也反映了西周社会阶层在文化资源占有上的不平等。只有受过系统贵族教育的成员,才能熟悉那些诗歌文本,才能理解“赋诗明志”的通则。这种文化上的垄断,与政治、经济上的特权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贵族阶层的社会优势地位。
然而,随着春秋时期社会结构的剧变,这种贵族文化也逐渐走向衰落。孟子的“诗亡”之说,具有重要的象征意味:它象征着贵族阶层的灭亡,此后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统治者的,基本上都是“流氓加政客式的人物”[6]。这种变化,不仅是政治权力的更迭,更是文化价值的断裂。
12.6 章节小结
通过对西周社会阶层结构的系统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西周社会等级呈现出高度分明且相对固化的特征。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士、国人、野人、奴隶,形成了一个由血缘、政治、空间三重维度共同界定的等级体系。每一阶层都有其特定的政治权利、经济义务与文化表征,阶层之间的界限相对明确。
第二,贵族阶层内部存在复杂的权力关系与流动机制。天子虽为“天下共主”,但其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贵族家族的支持。世官制度使得高层职位主要被少数家族垄断,但军功、政治服务、文化教育等渠道也为有限的向上流动提供了可能。
第三,国人与野人的分野构成了西周社会结构的基本格局。国人享有政治权利与军事义务,是统治阶层的重要社会基础;野人则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承担赋税与劳役,政治权利受到严格限制。这种国野分治的制度安排,是西周统治者维护族群优越地位的重要手段。
第四,奴隶处于社会结构的最底层,但并非社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西周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是“野人”而非奴隶。奴隶主要被用于家内服务、手工业生产等劳动领域。
第五,社会流动的可能性有限,阶层矛盾却十分突出。国人暴动作为西周历史上第一次真正的人民革命,深刻揭示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尖锐矛盾。当统治者的剥削超过社会承受极限时,被统治阶层有能力通过集体行动推翻暴政。
第六,阶层结构在文化层面得到了独特的表达。赋诗活动作为贵族文化的存留,既是贵族身份认同的体现,也是阶层区隔的文化表征。其衰落象征着西周贵族阶层的历史终结。
总之,西周社会阶层结构是一个由血缘、政治、经济、文化多重因素共同塑造的复杂体系。这一体系既维持了西周王朝长达近三百年的统治,也内含着导致其解体的结构性矛盾。理解这一阶层结构,是把握西周社会整体运作逻辑的关键所在。